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2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代理人乙○○
號1樓號1樓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634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