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竹小字第359號原告棠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零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