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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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毅民
段蓬麟共同選任辯護人吳啟玄律師
彭若鈞 律師被告 甘國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709號、102年度偵字第172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毅民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段蓬麟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甘國秀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
一、謝毅民、段蓬麟、甘國秀分別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民航飛行員協會(下稱飛行員協會)第3屆理事長(任期為民國90年
6月至92年12月)、第4及5屆理事長(任期為93年6月至
100年6月)、第3屆秘書長(任期為90年12月至93年6月)。其等均明知飛行員協會所推動之國外飛安研究專案計劃(AirsafeFoundation)並非實際捐款,僅係將捐款金額先給付飛行員協會,再由該會匯款至美國AEROSAFEFOUNDATION
INC、香港AERONAUTICALSAFETYFOUNDATIONL.L.C、香港PANPACIFICFLIGHTFOUNDATIONL.L.C等單位所有之帳戶,並將其中捐款金額之20%分別用於支付前開單位、飛行員協會之手續費及匯率差等,而將捐款金額之80%以顧問費之不實名義匯回至原捐款會員所指定之帳戶。詎㈠謝毅民與甘國秀竟於91年間至92年12月間(即謝毅民擔任飛行員協會第3屆理事長、甘國秀擔任飛行員協會第3屆秘書長之期間),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意;㈡段蓬麟於93年間6月間至95年6月間(即段蓬麟擔任飛行員協會第4屆理事長之期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意;㈢段蓬麟又於95年7月間至100年6月間(即段蓬麟擔任飛行員協會第5屆理事長之期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仍以飛行員協會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捐款金額收據,並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員,用以取信於國稅局稅務人員而行使之,使前開人員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收據所載之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1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1所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段蓬麟又㈠於93年間至94年間,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連續犯意;㈡於95年間至98年間,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於申報如附表1編號28所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捐時,提出不實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逃漏如附表1編號28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謝毅民又於94年間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申報如附表1編號83所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捐時,提出不實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逃漏如附表1編號83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案被告謝毅民、段蓬麟、甘國秀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方式及證據能力之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乙、事實認定之理由:
壹、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毅民、段蓬麟、甘國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6頁反面至第
127頁、第132頁反面至第133頁、第16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毅民、段蓬麟、甘國秀於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 林詩庭 、 許瑞倚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3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709號卷㈠卷,下稱偵一卷,第36頁至第37頁反面、第366頁至第368頁反面、第73頁至第74頁),復有飛行員協會90年9月28日(90)飛協發字第059號函、內政部100年3月2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相關附件、更正前、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飛行員協會開立之捐款證明、飛行員協會匯款至國外資料、國外匯款至飛行員協會會員資料、筆記本札記、飛行員協會內部會議紀錄、捐款流程表等件(詳如附表2所示)在卷可稽,足見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均有相當證據相佐,並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為真。
貳、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之依據:
壹、被告謝毅民、甘國秀於行為後;被告段蓬麟於如事實欄一㈡、二㈠所載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文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元以上。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所科處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新臺幣3元)相較,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3人。
二、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亦即在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查關於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而本案被告犯行經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3人並未較為有利。
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經廢除,此廢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因被告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前,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所為之本案數次犯行,因行為後之上開法律修正,無從適用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處,而需各別論以獨立之犯罪,予以併合處罰,是以上開法律修正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修正前後刑法之比較適用,比較結果並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
四、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最長不得逾20年。」該條款修正後之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最長不得逾30年。」比較該條款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
貳、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叁、被告謝毅民、甘國秀部分:
一、被告謝毅民、甘國秀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行為,均係以飛行員協會名義開立內容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即捐贈收據,再交付如附表1所示之會員收執,據以表示該等協會收訖各該款項無誤而行使之,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謝毅民、甘國秀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行為,係以開立不實收據交予他人,而幫助他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各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因而逃漏如附表1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謝毅民如事實欄三之行為,其身為納稅義務人,明知各該捐贈收據不實,竟仍持以報稅列舉扣除,而以此詐術方式逃漏如附表1編號83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其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
被告謝毅民、甘國秀在業務上文書即收據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等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所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此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1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謝毅民與被告甘國秀就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謝毅民、甘國秀就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且自始開立該等不實收據即係為供如附表1所示之會員等人報稅時列舉扣除逃漏稅捐之用,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論以一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一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謝毅民、甘國秀就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行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被告謝毅民就如事實欄三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被告謝毅民所犯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及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殊同,應予分論併罰。
肆、被告段蓬麟部分:
一、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之行為,均係以飛行員協會名義開立內容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即捐贈收據,再交付如附表1所示之會員收執,據以表示飛行員協會收訖各該款項無誤而行使之,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之行為,係以開立不實收據交予他人,而幫助他人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各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因而逃漏如附表1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二之行為,其身為納稅義務人,明知各該捐贈收據不實,竟仍持以報稅列舉扣除,而以此詐術方式逃漏如附表1編號28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其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段蓬麟在業務上文書即收據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段蓬麟就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且自始開立該等不實收據即係為供如附表1所示之會員等人報稅時列舉扣除逃漏稅捐之用,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論以一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一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段蓬麟此部份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該兩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又被告段蓬麟就如事實欄二㈠所示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地點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一連續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段蓬麟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該兩罪名,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至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
㈢、二㈡所示之犯行,因其行為時刑法業已修正刪除連續犯,故無從論以連續犯,然其係基於單一之意思決定所為,並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尚難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屬接續之一行為,應各分別論以一幫助逃漏稅捐罪及一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從而,被告段蓬麟所犯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伍、量刑之理由: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3人以不實收據幫助或自行逃漏稅捐得逞,損及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亦損及前揭協會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犯罪情節非輕,且其等犯後猶一度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幸其等終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多次表達悔意,犯後態度尚佳,暨參以被告3人各自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又被告謝毅民、甘國秀行為時;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㈡、二㈠所示之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另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可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就被告3人上開所為犯行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㈢、二㈡所示行為部分,既已於新法施行後所犯,自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謝毅民、甘國秀於本案所為犯行及被告段蓬麟如事實欄一㈡、二㈠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3人上開所犯之罪,均減所宣告之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其減得之刑,均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查被告謝毅民、段蓬麟為上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案被告3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之規定。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謝毅民、段蓬麟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及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段蓬麟所犯之上開各罪,雖因犯罪行為時間有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後,而經本院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然揆諸上開說明,應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併就其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五、緩刑之宣告,以裁判時之狀態為準,故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當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3人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惟為強化被告法治觀念,且為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等考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之規定,命被告3人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兼顧公允。倘被告3人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分別撤銷其宣告,併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
┌───┬────┬──┬───────┬───────┐│編號│姓名│年度│當年度申報捐款│逃漏稅額│││││金額(元)│新臺幣(元)│├───┼────┼──┼───────┼───────┤│1│ 王瑋 │93│800,000│246,320│││├──┼───────┼───────┤│││94│1,000,000│373,151│││├──┼───────┼───────┤│││95│1,000,000│356,043│││├──┼───────┼───────┤│││98│880,000│207,247│├───┼────┼──┼───────┼───────┤│2│王大陸│95│2,400,000│863,304│├───┼────┼──┼───────┼───────┤│3│王浩任│95│900,000│267,358│││├──┼───────┼───────┤│││96│903,700│271,110│││├──┼───────┼───────┤│││97│906,930│266,942│├───┼────┼──┼───────┼───────┤│4│ 王敬才 │92│1,000,000│372,074│││├──┼───────┼───────┤│││93│1,700,000│680,902│├───┼────┼──┼───────┼───────┤│5│ 王煥都 │93│580,000│142,541│││├──┼───────┼───────┤│││94│1,700,000│680,000│├───┼────┼──┼───────┼───────┤│6│ 王遐齡 │95│500,000│149,999│├───┼────┼──┼───────┼───────┤│7│ 白致理 │94│1,300,000│439,095│││├──┼───────┼───────┤│││95│1,200,000│424,249│││├──┼───────┼───────┤│││96│1,200,000│378,897│││├──┼───────┼───────┤│││97│1,200,000│359,060│││├──┼───────┼───────┤│││98│1,200,000│346,582│├───┼────┼──┼───────┼───────┤│8│ 朱富忠 │97│600,000│166,962│││├──┼───────┼───────┤│││98│600,000│159,333│├───┼────┼──┼───────┼───────┤│9│ 何仕民 │96│140,000│42,000│││├──┼───────┼───────┤│││97│450,000│125,203│││├──┼───────┼───────┤│││98│200,000│52,904│├───┼────┼──┼───────┼───────┤│10│ 何國治 │93│750,000│224,644│││├──┼───────┼───────┤│││94│820,000│246,000│││├──┼───────┼───────┤│││95│800,000│238,756│││├──┼───────┼───────┤│││96│700,000│210,000│││├──┼───────┼───────┤│││97│850,000│255,000│├───┼────┼──┼───────┼───────┤│11│ 吳少英 │92│650,000│-│││├──┼───────┼───────┤│││93│700,000│204,375│││├──┼───────┼───────┤│││94│640,000│192,000│││├──┼───────┼───────┤│││95│1,500,000│600,000│├───┼────┼──┼───────┼───────┤│12│ 吳台壽 │95│600,000│203,863│││├──┼───────┼───────┤│││96│600,000│209,865│││├──┼───────┼───────┤│││97│600,000│161,514│││├──┼───────┼───────┤│││98│600,000│180,000│├───┼────┼──┼───────┼───────┤│13│ 吳海平 │93│800,000│240,000│├───┼────┼──┼───────┼───────┤│14│ 李幼澄 │92│800,000│251,756│││├──┼───────┼───────┤│││93│1,400,000│552,000│├───┼────┼──┼───────┼───────┤│15│ 李志宏 │96│1,200,000│560,000│├───┼────┼──┼───────┼───────┤│16│ 李定中 │94│700,000│200,366│├───┼────┼──┼───────┼───────┤│17│ 李承康 │93│700,000│218,655│││├──┼───────┼───────┤│││94│950,000│312,972│││├──┼───────┼───────┤│││95│500,000│151,800│││├──┼───────┼───────┤│││96│700,000│210,000│││├──┼───────┼───────┤│││97│550,000│165,000│├───┼────┼──┼───────┼───────┤│18│ 李順彰 │93│700,000│211,145│││├──┼───────┼───────┤│││94│800,000│240,000│││├──┼───────┼───────┤│││95│700,000│201,391│││├──┼───────┼───────┤│││96│700,000│188,931│├───┼────┼──┼───────┼───────┤│19│ 李煥奎 │92│800,000│-│││├──┼───────┼───────┤│││93│1,000,000│315,314│││├──┼───────┼───────┤│││94│1,000,000│363,377│││├──┼───────┼───────┤│││95│1,075,140│388,535│││├──┼───────┼───────┤│││96│1,040,000│406,422│││├──┼───────┼───────┤│││97│1,001,010│299,800│││├──┼───────┼───────┤│││98│860,000│258,959│├───┼────┼──┼───────┼───────┤│20│ 沙啟屏 │93│650,000│211,813│││├──┼───────┼───────┤│││94│800,000│317,745│││├──┼───────┼───────┤│││95│900,000│352,867│││├──┼───────┼───────┤│││96│1,000,000│395,149│├───┼────┼──┼───────┼───────┤│21│ 沈海亭 │94│1,400,000│165,878│├───┼────┼──┼───────┼───────┤│22│ 邵鵬生 │93│650,000│195,000│││├──┼───────┼───────┤│││94│720,000│213,321│││├──┼───────┼───────┤│││95│1,100,000│398,581│├───┼────┼──┼───────┼───────┤│23│ 周東 │97│1,000,000│400,000│├───┼────┼──┼───────┼───────┤│24│ 周孔德 │95│300,000│90,000│├───┼────┼──┼───────┼───────┤│25│ 林崗 │93│200,000│60,000│││├──┼───────┼───────┤│││94│400,000│118,682│││├──┼───────┼───────┤│││95│300,000│90,000│││├──┼───────┼───────┤│││96│300,000│90,000│││├──┼───────┼───────┤│││97│300,000│89,167│││├──┼───────┼───────┤│││98│450,000│123,175│├───┼────┼──┼───────┼───────┤│26│ 林士吉 │94│460,000│138,000│││├──┼───────┼───────┤│││95│1,200,000│480,000│├───┼────┼──┼───────┼───────┤│27│武而威│91│800,000│-│││├──┼───────┼───────┤│││92│800,000│240,000│├───┼────┼──┼───────┼───────┤│28│段蓬麟│93│700,000│209,298│││├──┼───────┼───────┤│││94│890,000│250,649│││├──┼───────┼───────┤│││95│830,000│230,648│││├──┼───────┼───────┤│││96│743,360│223,008│││├──┼───────┼───────┤│││97│693,840│200,282│││├──┼───────┼───────┤│││98│1,000,000│198,760│├───┼────┼──┼───────┼───────┤│29│ 范道經 │93│600,000│180,000│││├──┼───────┼───────┤│││94│720,000│216,000│││├──┼───────┼───────┤│││95│900,000│317,956│││├──┼───────┼───────┤│││96│900,000│343,525│││├──┼───────┼───────┤│││97│900,000│281,919│││├──┼───────┼───────┤│││98│1,000,000│261,718│├───┼────┼──┼───────┼───────┤│30│ 徐正平 │94│400,000│120,000│││├──┼───────┼───────┤│││95│300,000│89,970│├───┼────┼──┼───────┼───────┤│31│ 徐玉美 │93│1,000,000│275,772│├───┼────┼──┼───────┼───────┤│32│ 桂誠 │93│1,000,000│362,460│││├──┼───────┼───────┤│││94│1,100,000│440,000│││├──┼───────┼───────┤│││95│1,000,000│385,530│││├──┼───────┼───────┤│││96│1,050,000│392,070│││├──┼───────┼───────┤│││97│550,000│189,445│││├──┼───────┼───────┤│││98│500,000│-│├───┼────┼──┼───────┼───────┤│33│ 袁沛賢 │93│900,000│269,645│││├──┼───────┼───────┤│││94│900,000│335,924│││├──┼───────┼───────┤│││95│950,000│330,219│││├──┼───────┼───────┤│││96│900,000│272,500│││├──┼───────┼───────┤│││97│754,023│226,207│││├──┼───────┼───────┤│││98│800,000│213,693│├───┼────┼──┼───────┼───────┤│34│ 郝佳令 │94│900,000│250,592│││├──┼───────┼───────┤│││96│1,400,000│560,000│├───┼────┼──┼───────┼───────┤│35│ 高元宏 │95│650,000│148,099│├───┼────┼──┼───────┼───────┤│36│ 張九明 │93│300,000│90,000│││├──┼───────┼───────┤│││94│1,200,000│429,064│├───┼────┼──┼───────┼───────┤│37│ 張台生 │93│850,000│264,998│├───┼────┼──┼───────┼───────┤│38│ 張光正 │94│770,000│231,000│││├──┼───────┼───────┤│││95│1,600,000│640,000│├───┼────┼──┼───────┼───────┤│39│ 張安琪 │95│1,050,000│313,292│├───┼────┼──┼───────┼───────┤│40│ 張昆陽 │95│600,000│180,000│├───┼────┼──┼───────┼───────┤│41│ 張建和 │92│600,000│163,486│││├──┼───────┼───────┤│││93│600,000│180,009│││├──┼───────┼───────┤│││94│600,000│180,000│││├──┼───────┼───────┤│││95│600,000│180,012│││├──┼───────┼───────┤│││97│900,000│241,698│├───┼────┼──┼───────┼───────┤│42│ 張國富 │94│650,000│195,000│││├──┼───────┼───────┤│││95│700,000│210,000│││├──┼───────┼───────┤│││96│700,000│210,000│││├──┼───────┼───────┤│││98│500,000│-│├───┼────┼──┼───────┼───────┤│43│ 張禮元 │93│500,000│151,799│││├──┼───────┼───────┤│││94│600,000│216,145│││├──┼───────┼───────┤│││95│1,000,000│309,017│││├──┼───────┼───────┤│││96│1,000,000│307,259│││├──┼───────┼───────┤│││97│1,000,000│301,799│││├──┼───────┼───────┤│││98│1,000,000│303,838│├───┼────┼──┼───────┼───────┤│44│ 張爚卿 │93│400,000│120,000│││├──┼───────┼───────┤│││94│700,000│210,000│││├──┼───────┼───────┤│││95│530,000│159,000│├───┼────┼──┼───────┼───────┤│45│ 曹世釗 │94│1,230,000│492,000│├───┼────┼──┼───────┼───────┤│46│ 許國牧 │93│500,000│132,107│││├──┼───────┼───────┤│││94│2,000,000│463,989│├───┼────┼──┼───────┼───────┤│47│ 郭家源 │95│300,000│91,800│││├──┼───────┼───────┤│││96│600,000│157,740│├───┼────┼──┼───────┼───────┤│48│ 陳一戈 │96│600,000│180,289│││├──┼───────┼───────┤│││97│600,000│180,000│││├──┼───────┼───────┤│││98│500,000│121,961│├───┼────┼──┼───────┼───────┤│49│ 陳士杰 │95│400,000│120,000│││├──┼───────┼───────┤│││96│330,000│99,000│││├──┼───────┼───────┤│││97│200,000│60,000│├───┼────┼──┼───────┼───────┤│50│ 陳文豪 │91│700,000│-│││├──┼───────┼───────┤│││92│850,000│293,356│││├──┼───────┼───────┤│││93│700,000│240,520│││├──┼───────┼───────┤│││94│1,000,000│383,199│││├──┼───────┼───────┤│││95│2,500,000│800,000│├───┼────┼──┼───────┼───────┤│51│ 陳惠麟 │97│1,200,000│472,478│├───┼────┼──┼───────┼───────┤│52│ 陳曉鳴 │94│850,000│254,409│││├──┼───────┼───────┤│││95│2,200,000│871,952│├───┼────┼──┼───────┼───────┤│53│ 閆振鳴 │91│900,000│-│││├──┼───────┼───────┤│││92│900,000│291,261│││├──┼───────┼───────┤│││93│900,000│301,006│││├──┼───────┼───────┤│││94│900,000│353,821│││├──┼───────┼───────┤│││95│900,000│343,158│││├──┼───────┼───────┤│││96│900,000│360,000│├───┼────┼──┼───────┼───────┤│54│ 童雪柏 │95│500,000│151,800│├───┼────┼──┼───────┼───────┤│55│ 覃世開 │94│1,350,000│527,168│├───┼────┼──┼───────┼───────┤│56│ 黃念偉 │94│800,000│213,600│││├──┼───────┼───────┤│││95│780,000│195,996│├───┼────┼──┼───────┼───────┤│57│ 楊少焜 │94│750,000│215,723│││├──┼───────┼───────┤│││95│700,000│204,871│││├──┼───────┼───────┤│││96│600,000│169,826│├───┼────┼──┼───────┼───────┤│58│ 葉又青 │94│700,000│280,000│├───┼────┼──┼───────┼───────┤│59│ 葉明君 │94│645,000│222,998│││├──┼───────┼───────┤│││95│780,000│234,000│││├──┼───────┼───────┤│││96│750,000│222,457│├───┼────┼──┼───────┼───────┤│60│ 董強亞 │93│850,000│255,000│├───┼────┼──┼───────┼───────┤│61│ 路基平 │93│800,000│240,000│││├──┼───────┼───────┤│││94│800,000│240,000│││├──┼───────┼───────┤│││98│750,000│195,454│├───┼────┼──┼───────┼───────┤│62│ 鄒志強 │93│750,000│225,000│││├──┼───────┼───────┤│││94│750,000│225,000│││├──┼───────┼───────┤│││95│850,000│255,000│││├──┼───────┼───────┤│││96│857,500│257,250│││├──┼───────┼───────┤│││97│820,000│167,223│││├──┼───────┼───────┤│││98│665,000│143,815│├───┼────┼──┼───────┼───────┤│63│ 鄒美智 │97│800,000│233,398│├───┼────┼──┼───────┼───────┤│64│ 雷嘯虎 │93│1,000,000│294,336│││├──┼───────┼───────┤│││94│1,200,000│360,000│││├──┼───────┼───────┤│││95│895,020│268,506│││├──┼───────┼───────┤│││96│850,622│246,849│││├──┼───────┼───────┤│││97│852,374│255,712│││├──┼───────┼───────┤│││98│734,019│200,886│├───┼────┼──┼───────┼───────┤│65│ 熊幼雲 │97│1,800,000│368,250│├───┼────┼──┼───────┼───────┤│66│聞成斌│92│750,000│221,295│││├──┼───────┼───────┤│││93│1,400,000│560,000│├───┼────┼──┼───────┼───────┤│67│ 趙平川 │93│600,000│180,000│││├──┼───────┼───────┤│││94│600,000│183,076│││├──┼───────┼───────┤│││95│648,600│194,580│││├──┼───────┼───────┤│││96│600,000│180,910│││├──┼───────┼───────┤│││97│900,000│270,000│││├──┼───────┼───────┤│││98│900,000│157,514│├───┼────┼──┼───────┼───────┤│68│ 趙毓琳 │95│100,000│31,800│││├──┼───────┼───────┤│││96│600,000│175,114│││├──┼───────┼───────┤│││97│1,800,000│620,577│├───┼────┼──┼───────┼───────┤│69│ 齊迺威 │93│900,000│292,851│││├──┼───────┼───────┤│││94│900,000│321,382│││├──┼───────┼───────┤│││95│1,000,000│357,964│││├──┼───────┼───────┤│││96│900,000│287,770│││├──┼───────┼───────┤│││97│880,000│262,510│├───┼────┼──┼───────┼───────┤│70│ 劉方友 │94│500,000│200,000│││├──┼───────┼───────┤│││95│500,000│200,000│├───┼────┼──┼───────┼───────┤│71│ 劉燕平 │96│850,000│323,538│││├──┼───────┼───────┤│││97│3,200,000│1,157,373│││├──┼───────┼───────┤│││98│300,000│-│├───┼────┼──┼───────┼───────┤│72│ 蔡建欣 │92│500,000│151,421│││├──┼───────┼───────┤│││94│500,000│144,337│││├──┼───────┼───────┤│││95│400,000│120,000│├───┼────┼──┼───────┼───────┤│73│ 鄭大宗 │95│326,000│68,460│├───┼────┼──┼───────┼───────┤│74│ 鄭寶琳 │94│500,000│147,238│││├──┼───────┼───────┤│││95│400,000│-│├───┼────┼──┼───────┼───────┤│75│ 鄧安全 │91│700,000│-│││├──┼───────┼───────┤│││92│760,000│220,039│││├──┼───────┼───────┤│││93│780,000│233,502│││├──┼───────┼───────┤│││94│1,400,000│560,000│├───┼────┼──┼───────┼───────┤│76│ 鄧志彬 │93│850,000│234,963│││├──┼───────┼───────┤│││94│950,000│276,570│││├──┼───────┼───────┤│││95│1,000,000│378,052│││├──┼───────┼───────┤│││96│900,000│344,477│││├──┼───────┼───────┤│││98│930,000│246,056│├───┼────┼──┼───────┼───────┤│77│ 盧希文 │95│600,000│180,357│││├──┼───────┼───────┤│││96│600,000│208,906│││├──┼───────┼───────┤│││97│600,000│146,364│││├──┼───────┼───────┤│││98│300,000│65,077│├───┼────┼──┼───────┼───────┤│78│ 盧泓明 │94│600,000│177,204│││├──┼───────┼───────┤│││95│650,000│178,010│││├──┼───────┼───────┤│││96│600,000│147,062│││├──┼───────┼───────┤│││97│806,400│204,583│││├──┼───────┼───────┤│││98│500,000│124,100│├───┼────┼──┼───────┼───────┤│79│ 蕭文斌 │91│800,000│-│││├──┼───────┼───────┤│││92│700,000│207,879│├───┼────┼──┼───────┼───────┤│80│ 薛安盛 │93│1,100,000│395,203│││├──┼───────┼───────┤│││94│1,200,000│477,075│││├──┼───────┼───────┤│││95│1,200,000│459,697│├───┼────┼──┼───────┼───────┤│81│ 謝志勇 │94│800,000│297,498│├───┼────┼──┼───────┼───────┤│82│ 謝耕野 │91│500,000│-│││├──┼───────┼───────┤│││92│620,000│186,000│││├──┼───────┼───────┤│││93│600,000│134,466│││├──┼───────┼───────┤│││94│1,400,000│544,590│├───┼────┼──┼───────┼───────┤│83│謝毅民│94│2,400,000│956,310│├───┼────┼──┼───────┼───────┤│84│ 鍾春天 │94│800,000│303,229│││├──┼───────┼───────┤│││95│800,000│284,646│││├──┼───────┼───────┤│││96│800,000│294,605│││├──┼───────┼───────┤│││97│803,600│228,573│├───┼────┼──┼───────┼───────┤│85│ 韓玉軒 │95│2,100,000│839,830│├───┼────┼──┼───────┼───────┤│86│ 周學榮 │91│440,000│-│├───┼────┼──┼───────┼───────┤│87│ 金康松 │91│600,000│-│├───┼────┼──┼───────┼───────┤│88│ 夏時中 │91│500,000│-│├───┼────┼──┼───────┼───────┤│89│ 張行達 │91│600,000│-│├───┼────┼──┼───────┼───────┤│90│ 蔡念恆 │91│1,600,000│-│├───┼────┼──┼───────┼───────┤│91│ 盧憲昌 │91│800,000│-│├───┼────┼──┼───────┼───────┤│合計│││210,942,138│64,245,196│└───┴────┴──┴───────┴───────┘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