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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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法定代理人林𡍼發相對人 曾美娥
許志忠 吳偉貞 林清墘 王玉霞 陳源河 林玉釵 陳姿樺 鄭金榮 林嘉葳 陳慶豐 蘇國瑞 蘇林秀儒 官品秀 王美蘭王何理何士杰鄭美香張凱惇黃秀英 黃利宏 林 岩遂 楊育羚 紀志成紀 呂燕子 紀辰曾 謝碧珠 陳川明 李龍泉 何明輝 曾廷常 曾光玄 蔡永豐 蔡凱銘 王信傑 曾淑玲 曾智顯 涂月娥 李龍欽 曾 黃麗玉 蘇秋玉 浦欣怡 黃玉雲 蔡凱仁 曾淑雲 陳德欣 許春玉 李秀芬 林心勇 林恆宇 施朝祥 李雅文 施佳吟 許蕾 林文德 林郭詁 林良芹 張智蓉 邱謝吉 李鸝珍 許秀英 石堅生 羅水英 林惠明 江丁興馬 吳盈瑤 姚金華 唐忠德 林嘉詳石 李清香 朱永衿 呂金樹 呂敏宏 姚金美 王月雲 蕭素伶 王淑賢 戴文陣 蕭坤原 呂何罔市 陳碧照 姚宜欣 姚承宏 侯昇嘉 陳富朱陳妹 羅秀銀 鄭雅文 梁 張梅 林福星 劉維中 劉維泰 吳美菱 劉春長 鄭光壹 陳嬿亦 王麗雲 沈玉春 黃允涼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3年度全字第28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03年裁全字第28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各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供擔保後,於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利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得繼續行使聲請人章程所定之各項會員權利之假處分,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假處分裁定影本1份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全字第28號假處分保全程序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2件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