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9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光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金芯 關係人 李力群 關係人 唐松山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張光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收養李金芯(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