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彌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志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翊芬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8,950元【81,750元+49,050元×24個月(106年10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共計24個月)=1,25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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