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輔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9號聲請人 林簡里 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