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鄭垚 、 陳安正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3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