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不含空包裝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壹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一四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罪,故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前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不含空包裝袋,淨重為零點零一六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一四公克鑑驗,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一四六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GC/MS)法鑑定結果,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航藥鑑字第○九八四三八七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聲請人就此部分漏未聲請銷燬,應予補充,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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