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5號再審原告壬○○
甲○○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戊○○、丙○○、辛○○、丁○○、庚○○等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應係對本院已確定之97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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