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崑煜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