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