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因刑事案件經法院裁定自99年6月5日起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然上訴人業於同年9月21日經具保停止羈押,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