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附件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3,420元(13×34×10-1,000=3,42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更生部分:㈠前置協商部分:前置協商申請書暨所附資料正本或影本。
㈡財產目錄部分:
⑴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⑵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97年8月31日起至99年8月
31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權)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⑶聲請人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
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另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清冊編號10至編號13有關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提出其債權數額之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⑴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
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之薪資證明(98年度之扣繳憑單)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
⑵另已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舉之給付總額,未附其計算公式,請釋明。
⑶另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聲請人財產部分有關
投資部分之數量及價值加以補正,一併說明99年度財產及收入情形。
㈣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姓名、分擔金額、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
㈤釋明聲請人或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