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林美惠
曾松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雅玉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4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211萬8000元【詳見本院卷裁判費審核單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