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李逢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俊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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