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被告甲○○被告壬○○被告庚○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癸○○被告丙○○被告上禾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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