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人 吳裕昌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裕昌因涉犯常業竊盜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前所犯之竊盜案經起訴後,又再犯竊盜案經警移送,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犯之竊盜案已深感悔悟,並協同警方取回其所分得之全部贓物,且聲請人患有嚴重之腸胃炎,正在治療中,且絕無逃亡之虞等情,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其所述各節,並不足變更其所涉之罪嫌,即不能消滅前揭羈押之原因,且本案尚有事證待查,聲請交保,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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