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洪宗巖 律師被告 傅琳登 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