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再更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 律師
朱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金 律師
(送達代收人朱俊雄律師)再審被告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