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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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亞迪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亞迪克國│台北富邦│105年7月30日│52,500元│GL-0000000│││際有限公│商業銀行││││││司│桂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