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 洪瑋駿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被告 陳燕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
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憶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