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歐元211,668.31元×民國105年5月16日訴訟繫屬當日之台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匯率37.38+英鎊11,875.30元×上開訴訟繫屬當日之台灣銀行英鎊現金賣出匯率47.79+美金25,352.46元×上開訴訟繫屬當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852+新台幣3,016,876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