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乾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順莉 訴訟代理人 李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18日│90,000元│EH0000000│││行吉林分行│行吉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