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694號債權人 王月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天臨陳佩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利息之本金金額。
㈡請敘明該利息之原因事實和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之事
實及同意書影本,當事人間之同意書就利息部分另行約定,而債務人已清償和解之金額並無遲延)。
㈢請敘明以上開本金金額請求自民國88年4月14日起至101年8月15日止計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確認債務人即連帶保證人之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