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44號原告 孫立偉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鈴 被告 邱郁喬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洪旻郁 律師複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之民事追加起訴狀漏未附兩造結婚證書,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予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兩造結婚證書,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