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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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44號原告 孫立偉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鈴 被告 邱郁喬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洪旻郁 律師複代理人 胡怡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之民事追加起訴狀漏未附兩造結婚證書,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予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兩造結婚證書,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