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強選任辯護人陳韶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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