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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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2號原告 林珊如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焦羿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陳郁翎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1年5月14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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