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品嘉 (原名 詹清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501元【計算式:93萬2,164元+55萬1,337元=148萬3,501元】,應繳裁判費1萬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2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