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林楊簾蕉 相對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雖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46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之民國104年11月5日已具狀撤回上開事件之聲請,有撤回聲請狀附於該案卷可稽,是上開事件既經聲請人予以撤回,訴訟繫屬即已消滅,已無訴訟救助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