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謝文陽 附民被告 謝大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國隆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