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韻如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詢問,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由本院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林婷立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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