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劉秀君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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