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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