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