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宜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捌拾柒萬叁仟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