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原告 耿東華 即東鑫工程行送達代收人繆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