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同年八月二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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