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蝸牛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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