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0.0355克,取樣
0.0110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0245克),屬第2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0月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74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