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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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力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06月2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06月30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與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6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甲○○之戶籍確設於臺南縣○○鎮○○路○○巷○○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甲○○,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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