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汽車買賣合約書上偽造之「甲○○」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汽車買賣合約書上偽造之「甲○○」之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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