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燕珠被告蔡宜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燕珠、蔡宜蓁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燕珠原為蔡宜蓁之房東,因懷疑蔡宜蓁私下與其同居之男友 廖竣卿 往來密切而心生不滿,張燕珠乃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至11時間,多次以廖竣卿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蔡宜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質問蔡宜蓁有無與廖竣卿交往,蔡宜蓁回覆張燕珠並未與廖竣卿交往,張燕珠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蔡宜蓁恫稱:「妳再說沒有,妳給我小心一點,我有準備一桶硫酸要潑妳」,使蔡宜蓁心生畏懼 致生 危害於安全。張燕珠隨即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上之「美滿工作室」找正在拔罐的蔡宜蓁,再次詢問對蔡宜蓁有無與廖竣卿交往,並承前犯意再次對蔡宜蓁恫稱「我準備一桶硫酸潑妳」。張燕珠復於當日下午1、2時許,要求蔡宜蓁開車搭載其一同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之「流星花園景觀餐廳」談判,張燕珠復承前犯意,再對蔡宜蓁恫稱要對蔡宜蓁潑硫酸,均使蔡宜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張燕珠涉嫌恐嚇部分另行審結)。嗣於105年12月5日晚上8時30分許,蔡宜蓁前往張燕珠家中商談事情,因蔡宜蓁向張燕珠表示:「有人說妳心腸壞、偷生小孩」,張燕珠認為蔡宜蓁在挑釁,雙方因而起爭執,詎2人均明之對於身體近距離之拉扯或推擠等過程中,將足以造成他人身體上之挫傷或擦傷等傷害,竟仍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相推擠拉扯,導致蔡宜蓁所戴眼鏡之鏡框彈簧脫落,並因此而受有頸部、左上肢、兩側下肢、下背部、前胸壁等多處挫傷以及尾椎挫傷與腰椎扭挫傷等傷害;張燕珠亦因此受有左肘、左踝擦挫性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張燕珠、蔡宜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二人(互為告訴人)於106年8月4日準備程序成立和解,並據被告二人於同日互相撤回告訴,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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