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彥蓉┌──────────────────────────────────────────────┐│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捷鵬事業有限公司詹│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104年11月5日│135,750元│MD0000000││││ 毛金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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