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柄貴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柄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柄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3月6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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