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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