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樹林上列受刑人馬樹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樹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樹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10月,並入監執行後,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二部分合併應執行3年4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
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0845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