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棻青玶前犯妨害家庭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三0○0一八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