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9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谷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谷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1)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5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