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 陳清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萬楓陳開山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140元(2,997平方公尺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7,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